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关税税率分为以下几种:最惠国(MFN)税率,协议关税税率,特殊优惠关税税率,一般关税税率和关税配额税率;此外,还可在一定期限内针对特定货物实施临时关税税率,它通常低于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关税税率的实施范围包括WTO成员,以及同中国达成双边贸易协定,并同意提供互惠性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和地区,还包括来源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区内的进口货物。协议税率的实施范围包括来自与中国达成优惠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目前共有来自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的16个国家和地区的货物享受协议税率。特殊优惠关税税率的实施范围包括同中国达成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部分进口货物,且相关贸易协定中包含特殊优惠税率的条款;现在共有29个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或地区。一般税率则针对没有同中国达成互惠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以及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产品。
除此之外,还有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所设定的临时关税。其按年度进行设定并通常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此类税率的实施基于最惠国待遇,对于享受最惠国关税税率的国家,当某一特定税号亦有一临时税率时,则选取两税率中较低的税率在中国关界予以实施;因为最惠国税率和临时税率都按年度实施,临时税率就在实际上替代了其实施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对采用一般关税税率的进口产品不适用临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