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资本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直接进入中国市场。直接投资的方式包括创设与并购。创设是指建立一个新的企业,也称合资或合作。并购是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的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的一种经济行为,它包含了合并和收购两重含义。关于并购,国内外都没有严格的定义,它的形式都源自于市场的创造。收购与创设二者属直接投资中可相互替代的两种方式,但创设会导致生产能力、产品和就业的增长,而收购只是改变一家企业的所有者和所属关系,而目标企业的资本数量不会发生增减变化。
(一)直接并购
是指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直接对中国境内企业进行并购。可以先在海外成立一个投资的壳公司,然后,通过该公司在境内进行投资。这种方式一般要受出资者本国法律和东道国法律的双重制约。
(二)间接并购
1、通过在中国境内举办投资性公司,对国内企业进行并购
外商通过成立独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的投资性公司,来并购国内企业。由于这种公司与其投资的公司之间形成伞状状态,所以该种公司被形象称为伞型公司。根据1989年的资料,在国内已经注册的伞型公司有9家,例如: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国联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等。
2、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实现对国内企业的并购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地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的股权,从而实现外资对国内企业的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