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贺新律师成功为海外华人办理遗产公证继承
近日,高贺新律师成功代理美籍华人Y女士通过公证程序继承境内遗产的手续。
Y女士多年前出国前往国外工作,后加入外籍。几年前,其父母和妹妹去世,在中国留有遗产。Y女士称妹妹生前离异后未再婚,且无子女。
接收委托后,我们首先进行了法律关系的梳理,根据Y女士提供情况,确认其父亲、母亲和妹妹所留下的遗产应该由Y女士一人继承。
接下来是继承路径的选择。由于本案中Y女士就继承问题没有与任何人的争议,因此首先建议Y女士选择公证程序办理。
随后,我们对Y女士提供的材料进行梳理,并与公证员进行了初步沟通。通过梳理材料,我们认为Y女士虽然从法律上有继承权,但由于其提供的文件尚不能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情况,需要调取到相关证据才能办理公证继承手续,其中妹妹的离婚证明是最关键的证据。在Y女士提供的户口簿中,妹妹的婚姻状况显示已婚,但Y女士未能提供妹妹离婚的证据,并且由于年代久远,Y女士自己也记不清妹妹到底是通过民政局的协议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完成的离婚,甚至妹妹到底是否完成了法律上的离婚手续,也不是很确定。如果其妹妹没有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妹妹的配偶将有权要求继承妹妹的遗产,而Y女士及家人与妹妹的原来的配偶失去联系已经二十几年,根本不知道妹妹当初配偶的下落。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案情将会变得十分棘手和复杂。
因此,启动工作的第一步,是调取其妹妹的离婚证明。本律师先通过电话咨询其妹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了解查询婚姻登记的程序和手续,得到的答复是1999年之前的婚姻登记资料已经转移到了档案局,1999年及之后的婚姻登记资料仍然在民政局,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到当地三个机构查询其妹妹的婚姻登记资料:法院、民政局和档案局。抵达该市后,本律师持相关调查手续先去法院进行查询,但法院系统没有发现其妹妹的离婚判决或调解书。本律师随后去了当地的婚姻登记处,在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后,工作人员向本律师提供了其妹妹的离婚登记档案。至此,心中悬着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第二个需要调取的文件是Y女士的母亲的死亡证明。根据Y女士回忆,其母亲应该是在北京某医院去世的,但Y女士提供的文件中却没有母亲的死亡证明。我们团队的办案律师先是通过电话查询,首先确认了其母亲死亡的医院和办理火化的殡仪馆,随后持调查手续前往该医院和殡仪馆调取了其母亲的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明函。
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调取被继承人的遗产信息。本案中,三个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布在不同的银行,而各银行网点人员对涉外继承中,继承人查询被继承人的具体手续要求又不尽相同,最后经过与公证处沟通,公证处给继承人出具了查询函,律师持查询函到各银行调取,相关银行才最终出具了被继承人的《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最后,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对Y女士公证所需的材料又补充了其他信息,最终代理Y女士完成了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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