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分得的房产,再出售时要缴纳个税吗?
2020-08-05 11:37:09来源:点击:次
出售离婚时分割所得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要缴纳多少,恐怕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我们看一个案例:
小丽与前夫2016年结婚,婚后以100万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协议离婚,该房产分给小丽所有,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小丽现将房产以120万的出售,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如需缴纳,如何计算所得税?
本案中,小丽转让离婚析产的房屋所取得的收入为120万元,而原来房屋的购买价格为100万元,原来购买房屋时还会产生一些税费等成本(假设为4万元)。由于该房屋在小丽出售时已经升值,缴纳个税是肯定的。
那么小丽所需要缴纳的个税,是否(120-100)×20%=4万元呢?现实恐怕没有这么乐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小丽出售房屋时,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
120-【(100+4)×50%】=68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
68×20%=13.6万元。
之所以会产生这么高的税负,根本原因在于如何确认对财产原值的扣除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点中规定: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也就是说,根据以上规定,小丽所出售房产的原值的计算方式,不是按原来购入时的100万元计算,而是按照原来购入时她享有的一半的份额计算,即50万元。这样的话,无论房产是否升值,离婚财产分割时,她取得另外50%的房产部分都会成为计算个税的基础。
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该房产是小丽生活自用唯一住房,并且持有五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评论:现实中,我们很多人会遇到与小丽类似的遭遇。在离婚时虽然一方取得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种取得和受赠取得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离婚时,一方分得原本登记的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往往是以该方放弃其他利益为代价的,例如放弃其他夫妻共有房产份额,或放弃其他现金财产等等。因此,虽然从形式上,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貌似取得了原本属于双方的房产,但实际上由于该方同时也放弃了其他财产权利作为交换,取得房产的一方并非无偿取得,其个人财富也往往并未实际增加,因此,对其出售离婚时分得的原夫妻共同房产征收所得税的做法值得商榷。如果确实需要对因离婚而多分财产的一方征收个税,也应给出相应的救济措施,例如允许该方以其离婚时放弃的财产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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