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私人财富增加,夫妻一方或双方投资设立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很常见,一些夫妻还持有境外公司的股份。在离婚案件中,对公司股权分割,特别是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分割,是当前离婚案件中的难点。公司股权、合伙企业的出资、独资企业的财产的分割都是离婚中的新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时,有的一次性处理,有的因为涉及案外股东的利益,有的涉及到清算,人民法院也会判决另案处理。
一、涉外离婚中,对中国境内公司股权的分割的原则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取得的股权,如夫妻间无特殊约定,股权以及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魏先生与李女士为夫妻,两人婚后成立多家公司,夫妻双方均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在离婚时如何分割?魏先生主张在婚后设立的公司及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李女士主张,双方对公司中持有股权比例属于夫妻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各自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第一,婚后设立的公司及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设立的公司及取得的股权属于《婚姻法》第17条第5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二,股权比例不能推定为夫妻之间有关股权归属的约定。工商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权变更材料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但是并不能一次作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除非李某拿出夫妻双方对于股权约定的书面协议文件。
2.婚前或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权或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股权,该股权本身为该方所有,但股权的分红等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张先生与姚女士为夫妻关系,姚先生投资290万元至A公司,持有A公司40%的股权,后姚女士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张先生持有的股权,张先生认为,该股权是其婚前财产,不属于婚后分割情形。
【裁判要点】
第一,婚前取得的股权归个人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王先生持有的股权仍然归其个人所有。
第二,婚后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升值外,[4]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是基于股东出资行为而获得的,出资对应的分红、股权增值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境外公司股权的处置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四条 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即使按照《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境外公司股权作为夫妻财产的一部分,统一适用该法的第二十四条进行分割, 但是实际操作中,会面临比较大的困难。
首先,从证据角度,对于海外公司的注册信息、公司估值等问题,需要证据支持,而从国外取证要经过繁琐的公证认证程序,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能获得公证认证文本。
即使中国法院对位于境外的公司股权做出判决,在执行过程中,中国法院自己的执行机构无法到海外执法,当事人只能拿着中国的法院判决书到公司登记地或主要营业地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执行国外判决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并且中国和绝大多数国家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判决的条约,因此当事人即使拿到中国法院的判决,也往往很难在公司的登记地或主营业地所在国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