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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跨境房产如何分割?

2019-05-28 16:20:19来源:点击:
    随着经济发展,国际交流增多,涉外婚姻婚姻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涉外离婚案件也在不断增长。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往往伴随着财产分割的问题,而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中,房产的分割又常常占用重要比例。
 
    笔者总结,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布在不同国家的案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另外一方为外国人。双方在中国和国外均有房产。一方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种情况是,夫妻二人原本都是中国人,起诉离婚时,一方已经移民海外,夫妻二人在中国境内和海外均有房产。
    第三种情况是,夫妻二人都是中国人,起诉离婚时双方也都定居在中国境内,但是夫妻二人在海外有房产,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
    第四种情况比较少见,居住在中国的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夫妻欲在中国离婚,在境外有房产。
 
    以上不管哪一种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中国起诉离婚并且案件被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理离婚案件,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是否准予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以及动产的分割等问题,一般会根据中国法律进行判决。

    对于夫妻双方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不动产的分割,目前中国法院判决中,总体上是区别对待的。首先,对于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根据中国法院予以判决,这一点基本没有争议。争议较大的是对于境外的房产,出现了不同的裁判思路。

    有的法院依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房产(不动产)作为夫妻财产的一部分,统一适用该法的第二十四条,认为应适用我国法律来处理。更多的法院采用分割制,即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方式,援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而对位于境外的不动产不予处理。

    对于位于境外的不动产,法院选择不予处理,笔者分析有如下原因:
    首先,从证据角度,对于海外房产是否存在、价值和权属等问题,需要证据支持,而从国外取证要经过繁琐的公证认证程序,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能获得公证认证文本。

    第二,即使中国法院对位于境外的房产做出判决,在执行过程中,中国法院自己的执行机构无法到海外执法,当事人只能拿着中国的法院判决书到房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执行国外判决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并且中国和绝大多数国家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判决的条约,因此当事人即使拿到中国法院的判决,也往往无法在房产所在国执行。

    对于拥有跨境房产并打算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在了解到以上因素后,可以起诉之前做出预估,提前规划诉讼策略。

高贺新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