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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可以分割吗?

2018-01-10 09:58:50来源:点击:
【案情简介】

李大爷和刘大妈是一对再婚几十年的老夫妻。李大爷再婚前无子女。刘大妈再婚前育有一儿子名叫小东,再婚后未生育其他子女。
2014年,李大爷和刘大妈的住宅遇到拆迁,因行动不便,李大爷便委托刘大妈的儿子小东去领取了征收补偿180万元。小东领取补偿款后交给了刘大妈。一个月后,李大爷找刘大妈要钱时,发现刘大妈处只剩下120万元,对于另外60万元的去向,刘大妈开始支支吾吾,后来一口咬定是自己花掉了。
因小东平时不仅嗜赌如命,而且赌资巨大,故此,李大爷怀疑那60万元是被小东赌博输掉了,于是多次要求刘大妈将剩下的120万元交给自己保管,刘大妈不肯,于是,李大爷一纸诉状将刘大妈告至法庭,以刘大妈有隐藏、转移征收补偿款为由,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180万元。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大爷的请求,依法对征收补偿款进行了分割。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依据,是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征收补偿款180万元,属于李大爷和刘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大妈既未能合理说明60万元征收补偿款的去向,又不肯将剩余的120万元交给李大爷保管,存在隐藏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此,依照上述规定,判令对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

本案分割的婚内财产的前提是:上述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这样理解,房产因为是不动产,其权利归属是确定的,因此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算,但是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并不是全部拆迁补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其中一部分是。具体如何计算,可以协商,也可以由法院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