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果(Forge)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五岁时随其母去法国,并在那里定居直至1869年死亡。他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福果没有子女,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其母亲的旁系血亲要求继承。
此案对法国来说,是一涉外法定继承案件。根据法国的法律适用法,"继承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因福果是巴伐利亚国人,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依巴伐利亚法律,福果母亲的旁系血亲是可以作继承人的。法国法院根据自己的法律冲突规范,将本案的适用法律指向巴伐利亚法律。你看,这下够继承人高兴一阵子了吧?
别急,法国法院进一步研究巴伐利亚法律发现,根据巴伐利亚的法律适用冲突法,继承应适用死者事实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发生反致(国际私法的一个术语,非法律人士请自行百度),最后应该适用法国法。据此,法国法院接受这种反致,根据法国的民法,福尔果母亲的旁系血亲不具有继承人资格,因此认为这笔财产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国库。
这就是国际私法教材上经常提到的福果案。
诸如此类的遗产继承案件使得遗产继承人精疲力竭,而经济全球化、欧盟一体化的趋势又使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国际化。眼看在全球范围内无法解决上述跨国继承问题,于是欧盟成员国法律人士试图在欧盟范围内制定一个统一规则,并在2012年7月4日发布了一个有关继承的条例。该条例英文名称很长:
EU Regulation 650/2012 on Jurisdiction, Applicable Law,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and Acceptance and Enforcement of Authentic Instrument on Matters of Succession and on the Creation of Europe Certificate of Succession.
为简便起见,我们把它称作《欧盟继承条例》。虽然中国不是该条例的成员国,但鉴于有大批华人在欧洲定居,该条例对于移民欧洲的华人仍会产生影响,下面对条例做一简介。
发布时间:2012年7月4日
实施时间:2015年8月17日
成员国:欧盟国家中除 英国、爱尔兰和丹麦 之外的所有欧盟国家的冲突规则。
适用范围:仅适用遗产继承,
不适用由遗产继承引起的税收问题
效力:如根据本规则指向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法律,则使用该国法律。
欧盟条例决定遗产继承将适用同一个法律,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此规则既适用于欧盟成员国之间,也适用于与第三国的关系 (条例第20条)。条例显然选择了单一制。
1. 管辖权
一般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院有权对遗产做出统一处理(第4条)
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第5条)
2. 一般原则,是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欧盟条例第21条)
举例说明:对于一位去世前通常居住在罗马的意大利籍人,其在巴黎的公寓将按意大利的遗产继承法处理。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一位去世前通常居住在中国的中国籍人在法国的房产的处理。欧盟条例并未区分欧盟居民和非欧盟的其他国家的居民。
经常居地必须符合某种事实状态,它应当是一个具有稳定性的、通常生活的地方。
3. 例外情况:可以适用更密切联系国的法律
当死者因工作而去某国生活,时间可能会较长,但他与原国家保持着紧密和稳定的关联的,则应当认定其常居地乃是他一直作为利益中心,其家庭和社会生活地的原国家。譬如一位去迪拜工作的中国籍人,他的家庭留在中国,每逢休假他都会回到中国……
4. 选择法律:欧盟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 其国籍国法 作为其遗产继承的准据法 。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国民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国的国民。譬如一位居住在法国的中国籍人,可以决定其在法国遗产继承适用中国法律。
据此,一位中国籍人无论其居住在何处,可以选择中国法作为其在法国动产或不动产继承的准据法。
但是,一位居住在中国的法国籍人选择法国法作为其遗产继承的准据法,该选择在欧盟国家有效,在中国则不一定有效,尤其对处于中国的财产。
5. 适用法律包括法律适用法:(34条)
欧盟条例第34条规定, 当条例规定适用第三国的法律时,指的是适用该国现行的法律规则,包括其国际私法规则,即使这些规则指向:成员国法律 或 第三国法律。
例如:一位法国籍人,其常居地为摩洛哥。按照欧盟条例其遗产继承的准据法是摩洛哥法。然而按照摩洛哥法,适用的法律则是死者的国籍国法,即法国法。
我们还可以假设一位居住在英国的中国籍人,在好几个国家拥有财产,其中包括法国。当他去世时若未指定法国法作为其在法国不动产的遗产继承准据法,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呢?按照欧盟条例,原则上应当适用最后常居地法,即英国法。但后者规定,不动产适用其所在地国的法律,即法国法。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死者的常居地在英国,法国法作为对一般居住地原则的一种例外,将适用于对地处法国的遗产继承的处理。
6. 欧盟条例创设了一种欧盟遗产继承证明
作用:是证明某人拥有遗产继承人的资格,也可证明他有权接受一份或几份财产
签发方:由死者的最后常居地国的法院,或由该国法律指定的一个机构负责发放。
举例:一位意大利籍人去世,其最后常居地为罗马,他在法国拥有一个不动产。因此其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应当是意大利法,和法国法比较,该法赋予未亡人更多的权利。负责处理法国不动产的法国公证人要求全体遗产继承人,或其中的一个出示遗产继承证明,以便知晓每位遗产继承人的权利。全体遗产继承人或他们中的一位向一位意大利公证人索求一份遗产继承证明。凭着这份证明,地处法国的不动产得以按照意大利法向遗产继承人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