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3年,美国人KEN与妻子LILY在美国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KEN一直对中国很感兴趣,想到这个神秘的东方国度看一看。2001年,KEN所在的公司在华投资,KEN遂主动要求到驻华分公司工作。自2001年5月至今,KEN一直在中国工作。但是KEN的妻子LILY一直住在美国,双方没有互相探访,处于分居状态,感情逐渐淡薄。由于工作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原因,KEN认为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将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所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婚姻缔结地也不在中国,法院对此离婚诉讼没有管辖权。据此,人民法院对KEN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问题1:双方均系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离婚吗?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问题。外国人能否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由此可知,外国人能否在我国提起离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居住在中国。双方均系外国人,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我国诉讼程序办理。如果被告一方对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承认我国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或不应诉答辩,且原婚姻缔结地不在国内,我国法院一般不会对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作出判决,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
问题2: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离婚如何规定?
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按照此项规定,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的政策法律规定。
(3)涉外离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两国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总结】
我国现行法律只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离婚作了相关规定,而对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无国籍人之间的离婚纠纷在受理、管辖以及实体法的适用方面,均无明文规定。类似案例屈指可数,无章可循。但随着对外交流的加强,此类纠纷将会不断增加,而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因此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