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及涉外婚姻登记办理指南
涉港澳台结婚登记
一、港澳同胞同内地居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
1.办理港澳同胞同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
2.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国内居民应提供: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港澳同胞应提供:①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回乡证;②港、澳居民身份证;③香港居民提交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申明书;澳门居民提交澳门出生及死亡登记局(2002年底已改名为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者《无婚姻记录证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提交离婚证件;丧偶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二、台湾居民同大陆居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
1.办理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2.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大陆居民应提供: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应提供:①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③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提交离婚证件;丧偶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涉外结婚登记
1.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范围:①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②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2.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机关是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
3.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应提供: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应提供: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