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需要经过我国法院的裁定承认,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法民复[1990]12号)及《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7月5日)的精神,我国当事人一方,持有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应向受理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一份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和住址;离婚判决是由何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结果和时间;受传唤及应诉情况;申请理由及有何请求等内容。同时要附上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正本和经证明准确无误的中文翻译本,并交纳案件审理费。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该国法院的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