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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不善 幕后老板起诉讨工资被驳

2011-02-21 15:57:00来源:点击:

       幕后老板经营不善,被法定代表人收回公司控制权后,又凭着自己大包大揽下签订的劳动合同,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今天,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幕后老板告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进行宣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系香港人士,2009年独自来上海打拼。依照法律规定,港澳台人士在内地投资门槛较高,她不能开设独资公司。急于创业的刘某就找到相熟的上海朋友王某,提出由她出钱,王某出名,两人合作共同开办一公司。王某想想大家朋友一场,帮她这个忙对自己也没有坏处,就同意了。同年12月,刘某的资金到位,公司成立。工商登记中载明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的股东。

    此后,王某就彻底做了甩手掌柜,不再过问公司事务,经营管理全交由刘某负责,公章也归她保管,也不从公司领取任何报酬或分红。不久,刘某以公司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内容为公司聘用刘某担任行政经理一职,月薪人民币11,000元。但随后几个月,大权独揽的刘某并未依照合同约定领取工资,而是直接根据公司当月盈利情况来支取自己的薪酬。

    好景不长,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不理想,不久便债台高筑。得知消息的王某一寻思,以后债主找上门,作为工商登记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的股东,自己肯定脱不了干系,要代人受过。当即,王某就找到刘某要个说法。最终两人达成协议,约定刘某将公章交还王某,并且从当日起,公司的应收应付款项由王某料理,与刘某无关,刘、王二人之间也再无任何纠葛。孰料,几天后,刘某不仅没有依约归还公章,反而找到公司客户,要求他们不要付款给王某。无奈之下,急于注销公司却拿不到公章的王某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具一份声明,宣称刘某对外的一切业务活动均与公司无关。

    刘某想着虽有公章在手,但是依照工商登记,王某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闹下去自己多半占不到上风,即便拿回公司控制权,还清债务后,财产也所剩无几,自己也讨不了多少便宜。去年9月,刘某向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0年1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然而,仲裁机关并没有支持王某的申请请求。刘某不服,于去年11月将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刘某实质掌控了公司运作,其本人的待遇以及公司的其他一切事务均由其自主决定,可见刘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两者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刘某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的请求无相应的请求权基础。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 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