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代理是指供应商在一定的区域内授权某家销售商就某一或一类商品独家销售的行为,其包括独家经销权、限制他人进入该区域的限制权、提供售后服务等,但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要做好独家代理这一工作,必须首先制订好独家代理的政策,保证该政策能得以贯彻,下面的独家代理合同,其条款如下: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或自治区)销售甲方生产的"××"多媒体联动防范体系产品及其配件、选件,以及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授权和认可
1.01 按照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甲方特此委任乙方作为 省(或自治区)"××"多媒体联动防范体系产品的代理商,乙方接受这种委任并承诺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这种委任之下的约定义务。
1.02 1.01条所指的城市为地理概念。
1.03 乙方在其被授权的销售区域内应保持足够的销售力量。
1.04 乙方承诺并保证有资格经销甲方上述授权产品,如需登记,其全部手续由乙方办理并承担因此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1.05 乙方承诺并保证所销售给用户的上述代理产品仅供合法目的使用,禁止使用于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利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目的或违法、犯罪之目的。
1.06 如因乙方所销售甲方之代理产品对客户或其他第三人所造成的违约、损失、侵权或其他法律责任,应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乙方依法担责后,有权向甲方追偿,但在处理中如涉及甲方之应承担责任,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派员参加协助工作,否则不论基于何种原因,甲方应当免责。
第二条 销售目标
2.01 双方认可乙方授权区域内上述产品的销售额为每月 元(以下简称月理论销售额),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 年12月31日止的 订货总额为 元,月度平均订货额为 元。
2.02 为了保持上述第1.01、1.02条款下所授予的权利,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必须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阶段订货额。如果在本协议期限中的任何阶段(考察期除外),乙方连续两个月未达到月理论销售额的80%,或在年度结束时未达到年度承诺订货额的90%,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03 在本协议签订后90天内为甲方对乙方的考察期,乙方只有在达到考察期的各方面要求后方能获得本协议规定期限内的代理授权。如乙方第一月订货额未达到月理论销售额的50%,或第二月未达到月理论销售额的80%,或第三月未达到月理论销售额的100%,则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
2.04 为了得到上述第1.01、1.02条款所授予的权利,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支付首批订货款,首批进额为月理论销售额的50%。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2.05 如果在本协议的任何阶段中,乙方向甲方提出足够达到适用该订货额的订单并且甲方收到相应货款,但因甲方未接受或未完成这些订单而没有满足乙方订货额,那么甲方在该阶段内不得行使2.02条的权利。
2.06 本条所述订货额是指甲方实际收到的乙方在相应期间内发出的有效订单及相应上述产品所对应的货款总和。
第三条 订货及付款
3.01 订货时应向甲方传真书面订货单,订货单应加盖乙方公章。每份订单均构成一份独立的有效协议,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可视为对该独立协议的有效补充。
3.02 甲方接受乙方订单并收到乙方全部货款(指乙方货款到达甲方银行帐户)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货。
3.03 为保证甲方均衡、有计划生产,乙方应按计划均衡订货,乙方承诺每月有不少于一次的订货。
3.04 运输:甲方对乙方订购之货品采用公路或铁路快件的运输方式并负担运费,如乙方需要采取其它方式运输,应在订货中事先声明并自付全部运费。对公路或铁路运输不能直接到达的城市,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双方另行确定。
3.05 考察期内,如乙方在签订协议后90天内未能销售全部订货产品并对未实现销售的部分要求退货,或乙方因未达到销售目标被取消代理商资格要求退回存货,如乙方没有违反除本协议第二条及其它条款的行为,甲方承诺收回要求退货的部分产品并在收到退货后一周内退回乙方货款原价。乙方保证退货为原包装产品。乙方要求退货的行为即视为放弃代理授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但甲方已供乙方之货物超过发货后的三十天的,乙方无权要求退回货物,甲方并有权行使对市场价格保护基金的抵扣权。
第四条 价格和价格保护
4.01 乙方向甲方订货的价格按甲方全国价格体系执行。乙方有责任为它得到的价格资料保守秘密。
4.02 乙方的销售价格执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政策,有权在甲方统一销售价的活动范围内决定销售最低价和最高价,但应报甲方备案。对特殊型号的产品,由甲方给予乙方返利的形式予以价格保护(具体事宜由甲方另行通知)。
4.03 乙方每月30日以前必须用传真方式向甲方填写库存报表,否则,乙方将失去根据第4.04条可以要求的任何权利。
4.04 如果自甲方发出产品之日起30天内,甲方降低了该种产品的价格,那么甲方将对降价之日乙方相应的库存产品进行价格保护,库存核定基础为上月30日乙方填报的库存报表。甲方补偿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库存产品价格与甲方新价格之间的差额。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上报库存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库存产品的序列号及总数量。乙方必须保证其库存申报的真实性,甲方有权对乙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乙方应提供一切便利,否则乙方将失去获得全部库存价格保护资格之权利。
第五条 市场推广及市场保护
5.01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广告模式及销售模式展开市场开拓工作。为保证乙方依照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甲方采取向乙方收取定额市场及价格保护基金的方式;乙方承诺同意甲方的市场及价格保护金收取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额市场及价格保护金 元。如甲乙双方终止合同,甲方在七天内退回乙方市场及价格保护基金。
5.02 甲乙双方必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乙方应按甲方价格体系规定进行报价及销售。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终止本协议。
5.03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与第三方签定甲方制定的"经销协议"。如因乙方未履行此约定而导致第三方发生违反甲方市场体系和价格体系规定的行为,甲方将视乙方责任,并依照本协议第5.02、5.06条处理。
5.04 甲方严格实行区域独家代理原则。乙方只能在授权区域内销售产品,禁止跨区域销售。乙方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将其订购的货品在其被授权区域之外销售即为违规。违规者需以双倍的成交价格回购违规销售的货品,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惩罚性罚款直至终止本协议。
5.05 乙方应监控其被授权销售区域内的违规销售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对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乙方若发现本地区有来自其它渠道的货品,应立即了解有关销售商、产品来源、产品型号、数量等相关证据,并立即向甲方书面通报。甲方接到乙方通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给出书面处理意见。
5.06 甲方对违规情况处理的一般原则:
1. 如果确认为违规,甲方将向出货方及受害方下达处理意见。
2. 受害方应立即根据处理意见规定的数量及金额购进违规货品,其购进货品的价值以出货方在甲方留存的累计市场保护奖励金总额为上限。
3. 出货方必须立即按上述价值向受害方购回违规货品,并支付同等价值罚金给受害方作为补偿,同时向甲方交纳惩罚性罚款,该惩罚性罚款由甲方直接从其市场保证金及未报销的广告补贴中扣除。
4. 若违规者不执行甲方根据本协议所做的违规处罚,则视为违约,甲方将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5. 受害方能够购买的货品以甲方认可的金额为准。
6. 甲方对出货方的惩罚性罚款全部给予受害方,但受害方必须将之用于广告宣传费用。
7. 若出货方及受害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尊重其解决办法并承诺不追究其它责任。
5.07 甲方制定的全国市场推广计划中行业经销授权销售和特定品种授权销售不受第5.02条的限制。甲方保留对全国市场划分的有限权力。
第六条 广告
6.01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广告模式,在甲方认可的媒体上,按甲方认可的形式与数量投放广告宣传,广告费由乙方负担。
6.02 甲方按月对乙方按甲方审批认可投放的广告进行审核。
6.03 甲方在乙方每次订货时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宣传品、产品资料和技术资料。乙方如需增加数量应在订货单中事先声明并按成本付费。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01 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明确知悉"××"、"××××"为甲方商标、商号,乙方只为销售和宣传甲方生产的甲方所供产品的目的,而以甲方认可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商号。
7.02 乙方进一步向甲方声明并保证:乙方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对于甲方所供产品的任何许可、特征及使用的一切通知、文件和材料均应附带于或包括在产品中而且由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指导加以使用。
7.03 对于乙方的任何错用或侵权,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
7.04 乙方有义务为代理销售甲方产品而得到的甲方商业秘密保密。
第八条 维修和技术服务
8.01 甲方承诺乙方订购的相关产品提供一年保修(自产品自甲方发出之日计算)。
8.02 甲方将采用各种方式定期为乙方提供有关安防系列产品的技术信息,并建立用户热线咨询电话,以便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8.03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良好市场服务形象,甲方将建立远程网络服务体系,乙方承诺并保证将按甲方的要求建立该体系,具体办法由甲方另行通知。
8.04 甲乙双方签定"维修服务协议",如乙方不能履行"维修服务协议"的条款,将视为对本协议的违约,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 期限和终止
9.01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甲方收到乙方首批订单货款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届时如果乙方能够完成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销售额,并无严重违约行为,则乙方可以要求将本协议顺延一年,但是双方需要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另行签定补充协议,确定新年度的代理销售额。
9.02 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宣称此种情况存在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存在此种情况,并终止本协议。
⑴ 另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
⑵ 另一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无论是强制还是自愿性)。
⑶ 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以致任何一方无法达到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主要目标。
⑷ 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履行受到持续超过90天的不可抗力******的阻碍。
⑸ 一方在公众场所、传媒或官方场合攻击另一方的形象和声誉。
⑹ 乙方违反上述第2.01条、第3.05条、第5.01条、第5.02条、第5.03条、第5.04条、第6.01条、第7.03条、第7.04条、第8.03条、第8.04条款内容。
第十条 争议和解决
10.01 如果由于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引起争议(包括本协议的任何终止而出现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争议的实质内容以及该方意图友好解决争议的愿望。双方在上述通知之日后为期30天的时间努力友好解决争议。
10.02 如果在30天期限内彼此没有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争议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1.01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02 本协议的附件应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有了独家代理条款,应认为需有一些协议来补充规范,为此,为明确代理商应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故又制订了独家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一--售后服务实施协议;其条款如下:
为使甲乙双方能够更好地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多媒体联动防范体系系列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达成协议如下:
一、售后服务实施细则
售后服务工作自客户购买"××"产品、符合从业资格的安装人员开始安装后,售后服务工作方始开始。
宗旨: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
1. 乙方必须对所售安安产品建档,即在客户购买安安产品之后,每套产品都必须有《××产品档案》(参见附表一),针对产品的购买日期、使用情况、维修记录及所提建议等方面作记录。
2. 乙方必须配备售后服务人员,在客户购买安安产品90天内至少做三次回访,来了解客户使用安安产品的状况。
3. 回访方式可以直接上门,也可电话回访,可由乙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定。同时将回访情况及回访时间详细记录在《××产品档案》。
4. 《××产品档案》必须由专人归档,由甲方有权随时监督、抽查。
5. 如发现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或根本未按《实施细则》执行的,则将按照《售后服务工作考核条例》进行考核。
6. 针对客户反馈信息
a. 客户所提问题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解决,同时做好记录
b. 客户所提建议,乙方必须形成书面资料反馈甲方
乙方其它一些注意事项:
1. 提醒使用值警中心的人员及时检查用户信息是否及时传送至值警中心,如有三天以上某一用户无信息传输至值警中心,则应迅速派有关人员至用户处检查机器使用情况,及时排除故障。
2. 回访时应注意公司形象,直接回访的穿戴要整齐;与客户交谈时注意语气与措辞,如:"我是安安产品售后服务人员,能了解一下您使用安安产品的情况吗?------谢谢"同时注意运用礼貌语言。
3. 需告知客户:如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客户只需拨打"8008282322",甲方负责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派人赶赴现场勘察定损,当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商榷赔付方案并提供其有关索赔单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赔款到位。客户投诉电话:8008282322。
二、售后服务的考核
1. 乙方内部的考核
为使乙方的售后服务工作完全按照甲方的售后服务承诺及要求执行,要求乙方针对售后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主动性、服务态度、维修单的填写及维修收费等方面制定出相应的考核制度,从而充分调动售后服务人员的积极性。(要求乙方在制定出售后服务考核细则后报至甲方)
2. 甲方对乙方的考核
甲方会针对乙方的售后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一经发现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售后服务承诺及要求执行的,情节较轻的,甲方可从乙方的市场价格保护金中扣除5000-15000元的罚款,并可对乙方作向全国代理商通报;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条款加倍处罚外,另甲方可在向乙方发出正式函告后,可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扣除全部或部分市场价格保护金,售后服务工作由甲方或甲方的指定代理商实施。
三、本协议作为双方代理协议之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之有效期等同双方代理协议。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售后服务实施协议旨在规范代理商的售后服务,提高代理商品的社会认同,但为了防止代理商滥用权利,故笔者又增加了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维修服务协议,其条款如下: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作为甲方授权的 省(或自治区)代理商,同时成为甲方在上述区域向用户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的承担者。
二、甲方原则上不直接面对乙方的用户,由乙方按甲方产品保修卡中承诺的"保修条例"内容及本协议中规定的程序向乙方用户提供维修服务。
三、方及乙方代表甲方承诺的维修服务如下:
1. 双方保证该产品在正常使用及保养情况下能够发挥其优越性能,同时,双方提供一年之有限保修服务。
2. 自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凡经双方确认为正常使用情况下因工艺或材质缺陷而导致故障,均可获得免费保修服务。
3. 甲方承担因产品故障致而造成的产品直接或间接维修损失,对造成的其他损失不在担责范围内。
4. 免费保修服务不包括附件、邮寄及上门维修费用。
5. 用户维修时持盖有乙方公章的保修卡即可,但必须是保修卡的副联在用户购买后一周内寄回甲方备案的产品。
6. 以下情况不能享受免费保修服务:非正常条件下使用而造成的损坏;用户自行拆卸而造成故障;超过保修期的产品;保修卡未寄回甲方备案的产品。
7. 双方承诺对用户所有属于免费保修及付费维修及超过保修期的需求提供完善服务,对本协议未涉及的情况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四、甲方承诺对乙方按上述内容对其用户提供的保修服务时,确属无法维修的货品视情况予以免费或付费更换。
五、本协议作为双方代理协议之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之有效期等同双方代理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