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合同的一般条款外,特许经营合同根据自身特点,通常需要约定如下条款:
一、特许经营权的范围:
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商品。
二、合同期间:
是否与《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倡导的期限类同,起算的期限,是否有悔约期,期满后的延续。
三、加盟费:
加盟费包含的项目,有没有潜在的追加的费用、开张铺货的费用。
四、商圈保护:
是否为区域独占、独占是不有附加条件、可否在独占区域内开设第二家分店;是否协助选址或强制选址;对外观和装修的要求、限制客户对象、超越授权的地。
五、原材料或货品的采购权:
特许人是否独家控制采购权;是否提供经营必需的设施设备。
六、教育培训:
特许人是否要求加盟者参加训练课程、 有无继续教育及协助、是否持续性的提供加盟者员工训练的配合、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七、财务协助:
有无融资优惠政策、能否提供缓期付款的优惠、是否提供独特的财务核算软件。
八、限制营业范围:
是否提供特许之外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提供会计的服务。
九、商业密秘和竞业禁止:
合约期满后是否允许转让、是否允许从事同类的商业行为、是否有保密期限或竞业禁止期限。
十、广告促销计划:
地区性或全国性费用的支付和计算、促销材料如海报等宣传品,是否允许单独的促销计划。
十一、违约条款:
违约情形和责任、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金的数额。
十二、通知条款:
通知的形式、期限、接受的方式或到达点。
十三、加盟商是否可以通过契约转卖门店资产、是否可以转让特许合同权利义务、转卖产生的利益归属。
十四、特许人的优先承购权:
合同中有无明示何种情况下特许人可承购、其承购价格由谁评估、商誉及净值是否列入考虑、加盟商出售时是否有义务先向特许人发出通知。
十五、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合同是否直接由继承人承接、合同是否由遗产管理人承接、合同者如长期缺失行为能务,是否必须转让。
十六、争议处理:
十七、加盟商是否亲自经营的要求:
合同是否要求加盟商每日亲自经营、合同是否禁止加盟商维持其他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