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几个法律问题
2024-05-11 09:14:10来源:点击:次
案例一
2018年,小a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小a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公司违约金,但未约定A公司需向小a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2021年,小a从A公司辞职,后入职到与A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有竞争关系的H公司。A公司知晓该情况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a支付违约金。小a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中只约定了违约金,却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样的协议内容对小a不公平,所以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案例二
2012年,小b入职B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上签字,约定了遵守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020年,小b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B公司未向小b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小b也未向B公司提出解除协议。离职4个月后,小b成立与B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公司,且拉走B公司个别客户。B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小b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案例三
2010年,小c入职C公司,双方于2016年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和保密协议,约定小c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三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如小c违反协议需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22年,小c因个人原因辞职,并成立与C公司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G公司。C公司发现该情况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小c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案例四
2013年,小d至D公司工作并担任研发中心主任,双方签订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小d的竞业限制义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和D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2019年,小d辞职,D公司按约支付了经济补偿。后D公司发现小d自2014年即开始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并拉拢公司客户,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d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选择适当的竞业限制措施。在形式上,建议使用“竞业限制协议”相关单独文本或在劳动合同中专章约定;在内容上,明确劳动者的保密事项范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及期限,经济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金标准等事项;在程序上,完善离职手续办理流程,将双方竞业限制协议内容列入离职交接文件或审批材料模板中,避免因疏忽而遗漏对劳动者是否负有竞业限制进行通知及提示。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劳动者主张违约责任或向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体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