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9年6月通过网络招聘进入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公司对李某的工作效率及实际工作能力不满意,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李某存在向公司提供虚假简历的行为。3个月后,该公司以李某提供虚假简历,公司不再设立其所在的岗位为由将李某辞退,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李某以公司未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全部申诉请求。
评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险、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在本案中,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互负如实陈述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的做法,都将可能给其自身带来相应的不利后果。体现在本案中,李某因未对单位如实陈述其个人简历,并因此引致双方纠纷的发生,不得不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丧失了获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
(一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