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被一家服装厂录取从事制版工作。出于考察赵某的目的,服装厂并没有按照规定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赵某提出与服装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签订合同一年后,赵某离职,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其入职后至离职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由于其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遭到仲裁委驳回。
■职工观点:
入职一年才签合同
要求赔偿
赵某是一名服装制版师,2008年5月起入职北京某服装厂,担任技术部样本师。赵某告诉记者:“到厂里上班时,厂里没有跟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理口头答应我工资一个月12000元,直到离职时从没如数发放过工资,每个月只发了6500元,刚开始说是试用期还没有过,后来干脆就不对此作解释了。”
赵某说,他从2008年5月入职,一直干到2009年9月,一年零五个月过去了,服装厂一直没有跟他签合同的意思,他就主动找到负责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赵某告诉记者,“经理刚开始说他考虑一下,后来经过再三催促,终于同意跟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我签完字后,两份合同就都被他们收走了,我至今也没有拿到合同,所以我认为这份合同根本不能算数。”
■企业观点:
合同丢失早已告知
索赔无据
2010年10月,赵某在跟服装厂签订完无固定期合同一年后,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服装厂支付自入职到其离职的工资损失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余万元。
对于赵某的诉求,服装厂辩称,公司与赵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后来劳动合同丢失,并且劳动合同丢失一事早已告知赵某。2009年7月,公司各级领导曾与赵某面谈,告知其劳动合同丢失一事,因此赵某此时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服装厂称, 2009年9月,公司与赵某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此时赵某就其之前合同丢失或者未签订一事遭受损害应已知晓。但是赵某在以上时间均未提出双倍工资补偿事宜,今于2010年10月9日诉诸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
仲裁时效仅一年
应早主张
仲裁委审理查明后认为,赵某于2008年5月与服装厂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没对此表示异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赵某称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2000元,服装厂不予认可,赵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故对其此项主张不予采信。
本案仲裁员韩向琴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实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赵某虽然是于劳动关系终止后两个月就提出仲裁,但是由于他请求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范畴,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赵某在2009年9月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时,应已知晓此前未签合同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在此时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本报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入职公司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除了要求单位及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外,对于从入职之日起未签合同的部分权益,应尽早通过合法途径主张,以免错过时效。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午报记者 班子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