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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的工伤赔偿问题

2010-09-01 14:17:00来源:点击:

       问: 我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在交涉理赔时,老板一会说给1.5万元了断,一会又说最多不超过2万元。他甚至威胁说,要就签协议,不要就拉倒!反正他们单位还未注册登记,就是告也不怕!像这种情况我可以得到多少赔偿金呢?

  答: 这种情况属非法用工致伤,关于赔付现介绍两点: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至于赔偿,主要是两块:一是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二是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如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这里所称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另据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