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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金融民商事案件中送达与期间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2025-03-25 11:08:03来源:点击:
背景案例
A银行系一家我国境内银行,B公司系一家外国公司且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B公司所在国系《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由我国境内法院管辖。后B公司逾期未还款,A银行将B公司诉至我国境内法院。
 
一、如双方提前在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请问该送达条款在诉讼中能否被人民法院采纳?在约定送达条款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涉外金融民商事纠纷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送达条款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双方对送达条款均能够预见诉讼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该类条款一般能够被人民法院采纳。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约定的送达条款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应当为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所允许。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明确送达信息,送达条款应详细列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可靠;2.明确适用范围,明确约定送达条款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等司法程序;3.明确法律后果,送达条款应明确提示相关法律后果以确保各方当事人对此有所预见;4.根据所涉国家的法律规定核实送达条款的有效性,避免因违反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导致送达条款不被认可。
 
二、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B公司的邮寄送达地址,请问人民法院向B公司邮寄送达还需满足什么条件?双方能否在约定邮寄送达的同时约定其他送达方式?
 
人民法院向B公司进行域外邮寄送达应以B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为前提。一般可查询受送达人所在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及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来确认该国的法律是否允许邮寄送达。B公司所在国为《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只要该国在公约项下未声明反对邮寄送达,则视为该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如该国对公约有关邮寄送达的条款作出保留声明,则他国司法机关向该国当事人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不产生程序法上的效力。比如,我国在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对公约有关邮寄送达的条款作出了保留声明,因此,外国司法机关就不得向我国受送达人邮寄送达。
双方在约定邮寄送达的同时可以约定其他送达方式。除公告送达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三、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向B公司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请问人民法院是否会直接采用电子方式对B公司进行送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B公司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虽然B公司已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表示同意对其采用电子方式送达,但人民法院对B公司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还应以B公司所在国的法律不禁止电子方式送达为前提。我国与B公司所在国均为《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如该国在公约项下声明反对邮寄送达的,应推定该国的法律不允许电子方式送达,对B公司不能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反之,则应推定该国的法律允许电子方式送达,对B公司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向B公司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提前查明并确认B公司所在国法律允许采用电子方式送达;2.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并确保B公司提供的电子邮箱或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地址准确、真实、有效。
 
四、请问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向域外当事人进行域内直接送达?
 
如B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有独资企业、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人民法院可以向B公司的上述主体直接送达。
如B公司有出现在我国领域内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B公司的代表人是指依照B公司所在国法律或B公司章程规定,代表B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等;B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如在该案后续诉讼过程中,B公司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
人民法院直接进行送达时,应当核对签收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以确认签收人的身份及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以复印、摘抄等方式固定上述证据。
 
五、如通过前述方式均无法向B公司实现有效送达,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向B公司进行域外送达?如可以,人民法院会采取何种域外送达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域外委托送达的方式向B公司进行域外送达。涉外金融民商事案件中,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且不满足直接送达条件的受送达人,可以对其进行域外委托送达。域外委托送达的方式主要包括:(一)依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多边公约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此外,对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由于我国和B公司所在国均系《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人民法院会依《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向B公司进行域外委托送达。

六、如在人民法院向B公司进行域外委托送达的过程中,受托的外国中央国家机关要求收取委托送达费用。A银行是否需要支付该费用?如需要,A银行应如何支付该费用?
在涉外金融民商事案件中,人民法院进行域外委托送达司法文书时,如受托外国中央机关要求收取委托送达费用,该费用应由申请送达人负担。如受托机关要求预付费用的,应将送达费用汇票与所送文书一并转递,并在转递函上注明汇票编号;如受托机关未要求预付费用的,则应在文书送达后按受托机关确定的送达费用以汇票转递的形式支付。该案中的委托送达费用应当由A银行预先支付,并通过汇票转递的形式支付。

七、如通过上述各项送达方式均无法向B公司实现有效送达,请问向B公司进行公告送达应满足什么条件?公告送达的期间是多长?
人民法院向B公司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前提条件是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有效送达,即只有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有效送达的情况下方能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金融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司法文书的期间为60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八、如人民法院向B公司有效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请问B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提交证据的举证期限是多长?B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延长答辩期、举证期限?
B公司作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其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B公司提交证据的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一般不少于十五日。
B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答辩期、举证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九、案件一审判决后,B公司拟提起上诉,请问B公司提起上诉的期间是多长?B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延长上诉期?
 
B公司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其提起上诉的期间为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之日起的三十日内。
B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上诉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作者|罗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