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很多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显具备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在得知需要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要付出金钱代价后又悔不当初。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措施之一,该措施在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传导制度价值,强化制度效果,今日闵法君
就执行程序中的利息计算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以便明确计算标准,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起来看看吧!
一、执行程序中有哪些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执行程序中的利息主要包含两块:
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的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注:此处“加倍”不能拘泥于字面解释,这里的“加倍”与通常所认为的“增为两倍大”的词义并不相同,而是指
程度上的加深,即在承担原有利息基础之上还需承担
额外的利息。
二、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有哪些?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
两个专门司法解释。
(1)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下文简称《批复》)。
(2)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
这两个规定将迟延履行利息划分为两段,
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照《批复》的规定计算,以后的按照《解释》的规定计算。
按照《批复》的规定:
①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②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按照《解释》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三、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批复》及《解释》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为:
2014年7月31日前计算方式: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
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
①
未履行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以内(含6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②
未履行期间逾6个月、不超过1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③
未履行期间逾1年、不超过3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至3年(含3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④
未履行期间逾3年、不超过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至5年(含5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⑤ 未履行期间逾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2014年8月1日后计算方式: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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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其计算方式在生效法律文书中都有规定。
如“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若被告于2022年1月1日偿还上述欠款,那么一般债务利息的数额即为10000*4%*2=800元。
注: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若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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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其中,计算基数,仅包括债务本金,利息、保全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不能作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
四、
迟延履行期间如何计算?
+ 延迟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 延迟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日
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延迟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日
可分为:1. 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计算至人民法院划拨、提取之日;2.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3.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乙应当于1月1日前向甲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但甲并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于1月30日扣划了甲10000元存款,那么甲的迟延履行期间为1月1日至1月30日共计29日。
五、
债务利息的履行顺序是什么?
有约定时:实行
当事人约定优先。
但是这里的约定仅限于当事人在执行和解过程中对清偿顺序的约定。
没有约定时:按
法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及《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4.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顺序履行。
当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执行法院可能需要
就执行款项进行分配。
参与分配程序同样遵循上述履行顺位,即
优先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得到清偿,剩余款项再偿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如果执行款项不足以支付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不应当计入债权数额中参与分配。
六、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否属于
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属于
法定的债务,具有
补偿性和惩罚性。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也劣后于普通债权,从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来看,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七、
违约金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能否同时主张?
基于违约金与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功能和定位不同,即使当事人对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约定了违约金进行弥补,也不能因此排除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收取迟延履行利息的权利。
因此,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判明了违约金,则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在清偿顺序上,
优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例:某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乙应于2020年7月1日前归还甲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法院分别于8月1日扣划甲账户内金额41000元,9月1日扣划甲账户内金额10000元。9月1日甲联系法院愿意主动履行上述义务,那么甲剩余还应当支付多少金额才能够完全清偿上述债务?
解:
剩余利息
50000*1%*1+500=1000元
加倍部分利息
50000*1.75‱*31=271.25元
2020年8月1日偿还41000元,优先清偿利息及本金,其中利息偿还1000元后,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本金
加倍部分利息
271.25+10000*1.75‱*31=325.5元
2020年9月1日偿还10000元,优先清偿利息及本金,其中利息偿还100元后,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本金
剩余金额为本金+利息+加倍部分利息,故甲还需一次性偿还425.5元才能完全履行完毕上述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附:具体计算方式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本文作者:赵轶承
上海闵行法院执行局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