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 2001 年登记结婚,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曾为甲公司占股 80%的股东,并担任甲公司的监事。2013 年,王某将上述全部股权转让于李某,但仍保留监事的职务。2016 年,A 公司与李某及甲公司的其他股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 A 公司向甲公司增资 5000万元,增资后 A 公司持有甲公司 15%的股权;同时协议中还约定,甲公司应在 2017 年实现合格上市,否则李某应承担 A 公司所持股权的回购义务。《投资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7 年,甲公司未成功上市。2018 年,A 公司起诉李某承担股权回购义务,李某妻子王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协议》合法有效,因股权回购义务条件已经成就,李某应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又因在案证据可以表明甲公司系王某与李某共同经营,故股权回购义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意义:
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因为公司经营对外负担债务,对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适用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首先,应判断该债务是否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若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对该债务进行了追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应判断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若债权人能够证明公司经营已经纳入家庭意志,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公司即为夫妻共同经营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