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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涉外诉讼与仲裁中的翻译问题

2020-04-22 09:55:26来源:点击:
    

律师办理涉外诉讼与仲裁中的翻译问题

 高贺新 (本文未经作者许可,严禁转载) 

    律师办理涉外诉讼与仲裁案件,常常需要将相关外文资料翻译成中文,有时候也需要为参加庭审的外国当事人提供翻译。虽然翻译只是程序或技术性问题,但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对案件的进程、甚至对审理结果产生影响。最近备受关注的孙杨在国际体育仲裁庭的仲裁案中,翻译问题也成了法律人士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们知道,对于合同争议或相关经济纠纷案件,既有可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也有可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对诉讼/仲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是否有强制性要求,是涉外诉讼与涉外仲裁的重要区别之一。
 

一、诉讼和仲裁对使用语言和翻译的一般规定

 

由于仲裁具有民间自治的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未对仲裁使用的语言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留给各仲裁委员会在各自的仲裁规则中自行规定。如前所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仲裁的基本原则,不仅体现在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体现在仲裁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包括对仲裁使用语言的选择。

 

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为例,该规则第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没有约定的,以中文为仲裁语言。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语言为仲裁语言。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不仅有选择仲裁机构的权力,还有选择仲裁语言的权力。仲裁庭首先尊重当事人选择的仲裁使用的语言。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语言的情形下,仲裁庭才会酌情确定仲裁使用的语言。笔者审查和起草的涉外合同中的在争议解决条款中,也不乏对仲裁语言的约定。

 

而诉讼程序则不一样。由于诉讼程序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因此一般各国法院都会要求使用本国语言参加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这意味着,在某一诉讼案件中,即使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都通晓某一外国语言(例如英语),甚至即使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也恰巧能熟练运用该国外语种,使用该语言审理更方便,但在法院实际审理案件中,仍然也要使用中文进行诉讼。

 

 

二、对书面翻译的相关规定

 

由于仲裁具有民间自治的属性,因此一般对书面文件翻译的规定也相对灵活。仍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为例,该规则第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言译本。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仲裁中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并不一定要翻译成中文或其他语言译本,只有在仲裁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例如对于小语种文件,不提供翻译件,仲裁员或其他参与人无法理解其内容)才需提供要翻译件。

 

与仲裁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对外文文件的翻译是强制性要求。由于《民事诉讼法》要求在诉讼中使用中文,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外文资料,自然也要求提供中文译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对此进一步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从民诉法司法解释上述规定看,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文材料,首先要求提供中文翻译件。而翻译(笔译)的基本步骤是“自行翻译、共同委托、法院指定”,即:

(1)当事人自行提供外文材料的中文翻译;

(2)若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中文翻译件有异议,涉诉当事人共同委托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3)若涉诉当事人无法协商确定翻译机构,由人民法院确定翻译机构。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经常困扰律师:

 

1. 书面文件是否一定要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在讨论是否需要加盖翻译公司印章之前,这里还是先讨论一下翻译公司的资质、或者说是否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在我国,国家为了对市场进行监管,对许多关系到国计民生或公共安全的行业设置了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对于某些行业,不是你想干就干的。你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才能经营该行业的业务。例如,你要想开一家医疗美容机构,你需要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你如果想开一家建筑公司,你需要到住建部门申请相应的建筑资质;而如果你想开办一家民办学校,你需要到教育行政部分申请办学许可。根据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当时保留了500项行政许可(这些许可后来在改革过程中被不断被精简)。

现在回到翻译公司资质的问题。虽然翻译公司从事的是相对高端的业务(至少比你家门口的兰州拉面馆看起来高端吧?),但开一家拉面馆除了需要营业执照外,还需要办理餐饮许可证后才能开始营业,而开一家翻译公司只需要到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就可以开业了,不需要其他任何行政许可审批。国家对设立翻译公司没有设置前置许可的原因,我只能推测也许是审批的难度太大,不好操作吧?世界上200个国家,几千种语言,怎么设定一个门槛去评定或考量翻译的水平,特别是对于那些小语种?干脆留给市场去评价吧!

简而言之,设立翻译公司不需要特别资质许可,对于翻译的水平实行的是市场评价。而有能力进行翻译的人员,有的是自由职业者,不隶属于任何翻译公司,也有的本身就是该行业的涉外专业人员,例如律师对合同文件,医生对于医学资料,往往比普通的译员翻译的要准确。

对于当事人自行提供的外文材料的翻译件,从《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并没有强制要求加盖翻译公司印章。不过在实践中,当你你拿着起诉材料去窗口立案,如果其中的外文材料的翻译件没有翻译公司盖章,有可能会被告知翻译件需要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以我自身的经验,在办案中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一是没有时间翻译大量外文文件,二是避免在立案窗口反复纠缠和来回跑冤枉路),一般会将诉讼中的外文资料交给翻译公司翻译,译文加盖翻译公司印章。不过在个别案件中,也有由自己翻译完成后直接提交给法院的。

 

2. 诉讼中的外文资料是否需要由法院指定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

与北京同行交流中,经常被问到外文资料是否需要由北京高院法院指定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的问题。

正如前文所述,对于一般的诉讼中的外文文件,既然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要求一定要由翻译公司进行翻译,何来法院指定的翻译公司的说法呢?

其实,关于北京高院指定的翻译公司,对其指定翻译的业务范围是有限定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京高法发[2004]2号),对于涉及到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司法文书的翻译,高级法院建立了翻译机构名册,法院或当事人委托翻译的,应从翻译机构名册中选择。2004年3月1日,北京高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第一批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翻译机构名册的通知》,公布了首批入选名册的翻译机构。该名册后来又进行过增补。

 

 

从以上规定看,对于涉及到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的司法文书的翻译,是需要委托翻译机构名册中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的。而在普通的涉外诉讼中,如不涉及司法协助,选择翻译机构时,不一定要在北京高院公布的翻译机构名录中的公司中选择。不过实践中,有别的律师朋友也向我抱怨过,有一次她拿着立案材料去某中院立案,因为在翻译件盖的公司没在高院的名册上而被立案法官拒收。诸如此类不依法办事的情况,给律师工作造成不小的困扰。
 

三、关于口译的相关规定

 

仲裁案件对口译的规定相对灵活,仍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为例,该规则第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的,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供译员,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对以上民诉法规定,我的理解是:一般情况下,翻译问题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只有当事人要求法院提供的翻译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决定是否提供,并且即使提供了,也实行费用自理的原则。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口译的问题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

 

另外,关于代理律师是否可以同时兼任自己当事人口译翻译的问题。

 

从法理上严格的讲,代理律师和翻译在诉讼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因此在庭审中,一般应该由独立翻译人员担任法庭口译。特别是在对抗性庭审中,法官就事实部分对当事人的发问,就不宜由律师进行翻译。

 

不过在实践中,代理人兼任翻译有成本和便捷方面的优势。在特定的情况下,法院也允许代理人兼任翻译。例如在我代理的双方均没有争议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官也有允许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口译翻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