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庞大的移民群体和天文数字般的跨境资金流动,各类投资移民纠纷也层出不穷。对于正在移民或准备移民的人士而言,如能够提前预判移民风险,多做些前期准备功课,选择相对靠谱的移民机构,则能有效降低自身风险。本人结合近年来处理过的投资移民及海外购房置业案例,尝试对投资移民行业常见的法律风险及纠纷解决方式做初步分析,以飨读者。
一、投资移民简介
投资移民指的是自身具有一定资产,并且符合其他一些限制性条件的投资者将资金投资到目标国政府批准的投资基金或合适的商业项目的一种行为。说的更简单一些,就是申请者采取投资的方式取得投资目的地国家的永久居留权或者直接取得国籍。申请人可以投资于目标国政府批准的投资基金或合适的商业项目,投资基金一般都有最短时间限制。该类申请人必须愿意将资金投资于目标移民国家,以促进目标移民国家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及丰富文化生活。而获得的回报是主申请人和全家可以获得投资国身份,从而享受等同于投资国国民的福利和保险待遇。进而子女也可享受免费或优惠教育的权利,以及全家自由进出该国的便利条件。
中国的移民申请者除了投资东道国的投资基金或经营性商业项目外,更热衷于投资当地的地产项目,即通过海外买房置业的方式实现自己和子女的移民目的,当然前提是符合东道国的投资移民政策。
实践中还有一类移民,在本人看来,是披着技术移民的马甲,实质上从事的是投资移民的性质。例如:移民公司先在目的地国登记注册一个所谓的项目公司(也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实现),作为接收移民申请人就业的单位。在移民申请人支付移民公司所谓的投资款后,移民公司为申请人办理到项目公司就业的申请文件,帮助申请人获取目的地国劳工部门颁发的就业许可,进而获取目的地国居留许可,最终实现帮助申请人定居目的地国的目标。而移民申请人支付的所谓投资款,一部分被用作项目公司的设立和维持成本,另外一部分作为移民公司为申请人办理移民的服务费(移民申请人一般很难弄清到底哪些用做公司运营成本,哪些是支付给移民公司的服务费)。
二、中国海外移民管理规定的变迁
对于出国移民中介服务,我国长期以来是由公安机关归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联合颁布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已失效),出国移民服务属于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因此纳入该办法管理范围。根据该办法,设立出入境中介机构应当向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后报公安部备案。获得资格认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因此从事出国移民服务的机构需要首先申请相应的许可证,并缴纳保证金后才能开展业务。
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了上述行政许可。
如移民服务机构未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擅自从事移民服务业务,与移民申请者发生争议诉讼到法院后,实践中既有按照合同无效的处理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监民再字第35号判决),也有以合同欺诈为由撤销合同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505号判决)。
当然,从行政法的角度,非法的服务提供者还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取缔和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新成立不久的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标志着移民行业由许可管制阶段进入了全面放开的阶段。
三、海外投资移民的主要风险
移民行业由许可管制进入全面放开阶段,意味着海外投资移民将面临更多的风险,通常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不对称
大型机构投资者对海外投资之前,一般都会聘请国内外专业人员(律师、财务人员等)对投资项目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包括东道国投资环境,目标公司或目标项目的法律状态,财务状况等。而作为个人投资者,对投资移民项目的了解往往只能依赖国内移民机构及境外合作方对海外项目的介绍。由于受到距离遥远、法律不同、语言障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移民申请人很难对所投资项目有真正详实的了解。即使移民机构组织投资人组团前往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受到专业因素限制,这种考察也往往流于走马观花的形式,投资人很难对投资项目的风险作出准确评估。
2. 目的地国家移民法律变化风险
受到投资目的地国政治形式、经济环境的影响,一些投资目的地国家有可能会根据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不时对投资移民政策作出调整。另外,投资移民目的地国家的政府办事人员清廉程度及办事效率也不尽相同,这也会对办理投资移民申请的进程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3. 外汇管制及反洗钱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外汇管制政策,目前尚未放开个人对外投资的限制。也就是说,个人如果是因为旅游、求学或海外就医等原因,是可以申请购汇并汇出境外的。但是如果个人想在海外购房或投资其他项目而申请购汇并汇出,会遇到法律障碍。
四、争议解决面临的困境
海外投资移民纠纷中,涉及到移民申请人、国内移民公司和国外项目方等多个主体。在许多投资人签署移民服务相关合同中,往往约定发生纠纷适用投资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法院进行诉讼。因此一旦发生纠纷,移民投资人往往会面临两难选择:如果想在国内法院诉讼,国内法院可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如果去海外打官司,会产生高额的律师费,并且面临一个不确定结果。
五、几点建议:
1. 对于打算进行海外投资移民的人士,首先是选择靠谱的移民机构(本人在这里不为任何移民机构做推广)。考察的因素包括从业时间,业内口碑,相似项目的成功案例,具体承办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业素养,以及过去是否因存在虚假宣传被投诉或处罚的记录等。
2. 移民申请人也尽量自己多做一些功课,包括收集移民目的地国的相关社会经济环境信息,法律政策,所投资项目的信息等。
3. 尽量避免与国外项目机构直接订立委托合同,而是争取和国内移民机构订立委托合同,并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在国内解决。理由很简单,中国人远渡重洋去海外打官司,往往面临陌生的法律环境、语言障碍和高额的律师费(国外律师往往按照小时收费),而在国内与中国移民公司解决争议,无论是从成本还是对结果的预判性,明显优于在国外打官司。
4. 签约前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更符合自己需求的海外移民计划,将移民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