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及被申请人陶某、童某都是旅美华人(注:武汉中院法院官网披露的信息未进一步明确上述人员是美籍华裔还是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但上述信息不影响对本案的分析)。2014年7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以缺席判决形式,就原告刘某诉被告陶某、童某的股权转让纠纷作出裁判,判决陶某、童某连带偿还刘某股权转让款共计12.5万美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和诉讼费用。因陶某和童某在武汉市内均有房产,刘某遂向武汉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并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的判决。武汉中院在对美国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被申请人是否收到合法通知、是否存在美国法院认可中国法院判决的互惠前提,以及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问题进行审查后,裁定对该美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实际上,这是中国法院在没有与相关国家缔结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第二次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2017年1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做出的高尔集团诉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判决。这也是中国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第一个案例。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前提之一:
1. 两国缔结或共同参加了相关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条约的内容包括了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的民商事司法判决。
2. 符合互惠原则。
目前,与我国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并不多,只有三十多个国家,并且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与大部分欧美等发达国家尚未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因此,中国法院根据司法协助条约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也并不多见。至于互惠原则,长期以来,中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态度十分保守,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互惠原则,但自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该条款一直是“沉睡条款”。在日本公民五味晃向大连市中院申请承认并执行日本法院生效判决一案中,中国法院以中日两国不存在事实互惠关系为由,裁判不予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的判决。
直到2017年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民诉法的互惠原则条款在沉睡多年后终于被“激活”。让我们欣慰的是,仅过了几个月的时间,武汉中院再次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
从南京中院和武汉中院的裁决,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司法正在顺应中国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彰显了中国司法走向开放的态度。
但我们也注意到,目前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两起案例,都是以事实互惠关系为基础的,即因为新加坡和美国法院先有了承认和执行了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中国法院才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和美国法院的判决。但采用事实互惠原则的问题是,如果双方都等待对方先迈出第一步,互惠就不会发生。实际上,一国不给与另外一国互惠,不一定是不想给,而是因为该国没有此类案件发生。
相比之下,另外一种互惠,即法律互惠是一种更为积极的互惠标准。根据法律互惠的标准,接受申请的法院需要审查外国法律是否规定该国法院可以按照互惠原则承认执行别国判决。如果有,则比较该国承认条件与本国法院承认条件。如果该国条件与本国相同或更为宽松,则可以认定为符合互惠原则的要求。
中国并未有承认和执行德国法院判决的先例,但2006年德国柏林高等法院仍承认了中国无锡中院判决,依据的便是法律互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