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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仲裁地在上海时的注意事项

2016-10-20 14:43:00来源:点击: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有许多是约定仲裁管辖的。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至少包括三项内容:

1. 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3. 选定仲裁机构。

仲裁地点在北京的,无论选贸仲还是北京仲裁委,一般都没问题。但如果在上海仲裁,需要特别注意,上海目前有两个仲裁机构,一定要明确是哪一个。笔者最近审查的一份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仲裁案件中输掉的任何一方需要支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手续费。

上述条款中,原文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混同一个机构,从而导致该条款出现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