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中国法院对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目前,我国已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即海牙公约 Hague Service Convention),对于在该公约成员国境内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该公约规定的途径送达。对于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可以按照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可以经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将应送达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文书,送交我国的外交机关,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关,再由其转交给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按该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3.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例如,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聘请了律师,一般向境内律师送达即可,方便快捷。
5. 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6.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8.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