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而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从新民诉法262条及其司法解释527条规定看,涉外民事诉讼中外文材料翻译/笔译的基本步骤是“自行翻译、共同委托、法院指定”,即:
(1)当事人自行提供外文材料的中文翻译;
(2)若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涉诉当事人共同委托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3)若涉诉当事人无法协商确定翻译机构,由人民法院确定翻译机构。
在庭审中,关于代理律师是否可以同时兼任口译的问题,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笔者代理的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案件中,除个别情况外,法官是允许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翻译的。
本文作者:高贺新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