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仲裁协议的注意事项
2016-06-29 09:44:00来源:点击:次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即Arbitration Clause,作为整个合同的一部分;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即单独的仲裁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相同。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提交仲裁庭裁判。 3、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因此,双方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就应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规定出仲裁条款,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后,由于达不成仲裁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院。 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仲裁机构,而不能仅仅说提交仲裁解决); 3. 约定仲裁事项(依法应具有可仲裁性); 4. 必须是书面的; 5. 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形式和内容合法。 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依中国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