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2021年12月27日
序号 | 特别管理措施 |
一、农、林、牧、渔业 | |
1 |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34%。 |
2 |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 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 |
3 |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 生产。 |
二、采矿业 | |
4 |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 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
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5 |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四、批发和零售业 | |
6 |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7 |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 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 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 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运输 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 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
8 |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 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只有 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国内航空服务,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 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
9 |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
10 |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和经营邮政服务) 、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11 | 电信公司: 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
序号 | 特别管理措施 |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 控股( 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 有区域〔28.8 平方公里〕 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 |
12 |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 (音乐除外) 、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 容除外) 。 |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13 |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不得成为国内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且不得聘用中 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如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 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
14 | 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 67%,法定代表人 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15 |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
16 |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
17 |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 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 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 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 |
九、教育 | |
18 |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 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且在中国境内定居)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 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 1/2)。(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 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 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 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
19 |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
十、卫生和社会工作 | |
20 |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
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21 |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 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 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 |
序号 | 特别管理措施 |
府批准。) | |
22 |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但 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 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 目。未经中国政府批准, 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
23 |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 、电视台(站) 、广播电视频道(率) 、广播电视传输 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 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 ,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
24 |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 公司。(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 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 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 (含电视动画片) 实行许可制度。) |
25 |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但经批准,允许 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
26 |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 查机构;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 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
27 | 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