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同港、澳地区居民结婚的内地居民须持有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
申请同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港澳地区居民须持有:(1)港澳地区居民身份证,港澳地区居民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和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澳门政府“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能力)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我驻港澳地区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香港中国银行、华润公司、招商局)的工作人员和香港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及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2)、(3)两项规定的证明。
同时,港澳地区居民还须持有在港澳地区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地区居民须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正本;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